【案例二】
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给付欠款、迁出土地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10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做出(2013)南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苗某某给付刘某某转让费2万元及利息;2015年8月31日,本院做出(2015)南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苗某某将46.7亩土地返还给南乐县韩张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同时清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苗某某拒绝履行义务,刘某某、韩张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南乐县人民法院向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苗某某拒绝报告财产且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公告责令苗某某在2016年7月20日前将46.7亩土地返还给南乐县韩张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同时清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但苗某某仍未履行。在数次拘传过程中,苗某某均有暴力抗拒行为,导致执行困难。2016年9月9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对苗计民作出罚款决定,截至案发,苗计民既未履行判决义务,又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查明,苗某某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和相关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南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明知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在审理期间已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苗某某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和相关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证明苗某某有能力执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迁出土地、还款义务,足以认定被执行人苗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而拒不履行,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应以拒执罪判处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将判决确定义务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