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一体化信用查询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 站内文章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新乡市信用修复操作流程(暂行)》的通知

来源:新乡市信用办 发布时间:2017-11-20 08:00

关于印发《新乡市信用修复操作流程(暂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乡市信用修复操作流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6日

 

新乡市信用修复操作流程(暂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96号)、《关于规范发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17〕431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失信记录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不断完善自身信用行为,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失信主体自觉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特制定如下操作流程

一、信用修复的定义

(一)失信记录是指被新乡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

(二)信用修复由信息报送或信息初始认定单位实施,市直单位报送的失信记录由报送单位修复,县(市)、区单位报送的失信记录由报送单位向当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当地信用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内容组织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三)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失信企业或自然人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出修复失信记录的请求。

(四)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企业或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修复失信记录,重建信用的过程。

(五)信用修复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谨慎、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信用修复条件

(一)企业或自然人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2.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诚信约谈,并作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取得失信行为认定部门认可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1.未停止失信行为也未进行整改的;

2.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3.类似失信行为申请过信用修复的;

4.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危害国防利益失信行为不可修复

5.失信行为认定部门认为存在不应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修复程序

信用修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修复申请。申请人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认定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如存在上述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情形的,则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二)诚信约谈。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约谈失信主体,通过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告知其具体失信行为及后果,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约谈部门应当对诚信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三)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新乡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二是今后自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承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部门严厉处理。

(四)修复意见。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应当根据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严重程度、修复条件、纠正整改、诚信约谈和信用承诺等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意见

(五)信用主管部门对修复意见进行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提出是否同意修复意见(市直认定单位修复意见由市信用办审核,县(市)、区认定单位修复意见由当地信用主管部门审核)。

)材料提交。完成上述程序后,信用修复申请人应携带信用修复有关材料到市信用中心窗口(市民中心二楼100号窗口)办理修复手续,办理手续应携带以下材料:

法人:1.统一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信用修复申请表。

自然人: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自然人信用修复申请表。

)修复数据。市信用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对相关信用修复数据进行处理并妥善保管信用修复相关材料

)完成修复。市信用中心在信用记录中增加备注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至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和失信主体;在信用查询时,系统将自动备注此失信信息已修复。对经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可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四、责任监督

(一)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单位和个人的失信记录,录入到新乡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二)失信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后仍然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视为失信行为加重,由相关部门录入至新乡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三)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此文件制定本部门具体信用修复流程和办法,建立信用修复备案登记制度,明确信用修复工作具体负责科室及责任人。

五、其它要求

(一)本通知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二)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法人信用修复申请表

      2.自然人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1:

法人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统一信用代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失信信息描述

纠正整改情况

 

申请理由

 

 

                   年   月   日(盖章)

诚信约谈

约谈时间:

约谈方式:

约谈内容:

信用承诺

    本公司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新乡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今后自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承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部门严厉处理。

 

                             年   月   日(盖章)

认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信用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

附件2:

自然人信用修复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失信信息描述

纠正整改情况

 

申请理由

 

 

                   年   月   日(盖章)

诚信约谈

约谈时间:

约谈方式:

约谈内容:

信用承诺

    本公司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新乡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今后自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承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部门严厉处理。

 

                             年   月   日(盖章)

认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信用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

 

【关闭】 【返回顶部】

指导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单位:河南省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中心

备案号:豫ICP备10005452号-13 credit.henan.gov.cn

联系我们 | 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