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名单的报告1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经我局研究,现将安阳乾康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格林大药房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

上榜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食药监 药 罚〔2016〕2003 号,依法吊销安阳乾康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格林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6年8月1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 药 〔2016〕2003 



      被处罚单位名称: 安阳乾康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格林大药房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中段春光路口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502030016775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豫CB3720917            

      负责人:      李英         性别:  男      身份证: 410503********1018                    

      本机关于   2016      5     20  日对 安阳乾康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格林大药房涉嫌销售假药速效救心丸案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6年3月10日至2016 年  4  月 20 日实施了   销售假药速效救心丸(180丸装,生产日期:2015年6月28日;生产批号:615111;有效期至2018年5月)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16年4月20日,安阳市文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张先生反映,在你单位购买的速效救心丸(180丸装,生产日期:2015年6月28日;生产批号:615111;有效期至2018年5月),感觉质量可疑。接到举报后,安阳市文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至安阳乾康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格林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药房货架上有天津中新药业集团生产的松柏牌速效救心丸(180丸装,生产日期:2015年6月28日;生产批号:615111;有效期至2018年5月)11盒,文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给予扣押。

2016年4月22日,我局去函请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松柏牌速效救心丸相关问题,函附松柏牌速效救心丸14盒(其中三盒为举报人提供,核实后退回样品14盒,举报人提供的3盒药品存放于文峰区局),2016年4月25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复函称“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该企业生产过批号为615111的速效救心丸。经企业确认,随函所附的该批次速效救心丸不是该企业生产的”。该批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按假药论处。2016年4月 26日,我局对扣押的11盒药品(举报人提供的3盒药品存放于文峰区局)进行抽样并送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经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

经调查,2016年3月10日左右,你单位的员工李英从王亮处购进了20盒天津中新药业集团生产的松柏牌速效救心丸(180丸装,生产日期:2015年6月28日;生产批号:615111;有效期至2018年5月),购进单价为22元1盒。目前已销售9盒,销售价30元/盒。当事人共购进该松柏牌速效救心丸20盒,截止到案发时,共销售该松柏牌速效救心丸9盒,销售价3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违法所得共计270元。经调查,王亮为无业人员,你单位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处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的行为属于从无证单位购进销售假药。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速效救心丸”的复函、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速效救心丸”协查情况说明和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0022)、涉嫌刑事案件移送书、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立案决定书、王亮讯问笔录等。

违法行为等次:

因你单位销售假药涉嫌刑事案件,2016年4月25日,安阳市文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进行移交,2016年4月28日,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立案进行调查;2、该品种为急救药品,经检验药品含量比国家标准低150倍,不具备急救的作用,;3、你单位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王亮处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按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 属于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法吊销安阳乾康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格林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支行银行(地址:安阳市永明路财政局大楼一楼营业厅)。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峰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文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0日


指导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单位:河南省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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