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
(一)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定位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
(二)明确国资监管范围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和市政府对央企、省企股权投资及独立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以及今后新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除经政府专门授权的特殊行业外,按照市政府集中授权统一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统一监管,逐步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系。
(三)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围绕增强企业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监管内容,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整体监管,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依法依规决策;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四)突出国资监管重点
1.战略规划。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企业开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对企业战略规划实施备案管理,引导国有资本聚焦我市重大战略投资规划。
2.资本管控。
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规范投资管理,建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决策科学、追究到位的投资管理机制,完善企业投资后评价制度。规范产权流转,按照“能进则进,应进必进”的要求,公开进场转让,严禁暗箱操作、违规场外交易。规范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并定期交流。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建立完善覆盖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国企改革和发展,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3.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
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以经济增加值为主,并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实施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差异化分配办法。探索和建立国有企业薪酬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与长效激励相匹配的业绩考核、财务审计、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4.风险防控。
围绕防控战略风险、资金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监控预警机制,科学设置监控指标,及时掌握、分析重大风险的变化趋势,动态调整管理策略,实现对重大风险的动态管理和有效管控,健全风险评估机制,企业“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高风险业务、重大改革以及重大投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应建立专项风险评估制度。
5.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上级党组织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依规考察提名,严格履行选用程序。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人制、委任制、聘任制不同选任方式。逐步在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中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对现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力度,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选聘试点,由董事会负责选聘经营管理人员,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指导,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五)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自身建设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加强监管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充实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努力把握经济发展的规律、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全面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先立规矩、后办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权履责程序,重视加强国资监管工作中行权履责的法律风险防范。通过企业章程、任期契约、监管目录等途径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作机制。
二、改进国资监管方式和手段
(六)大力推进依法监管
1.创新监管方式。
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逐步实现由行政化管理向法制化、市场化的监管转变,由事前审批向事中检查、事后备案转变,由直接监管向清单式、章程式管理转变。
2.推进简政放权。
以出资关系为纽带,将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范畴内的事项交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再审核或备案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核授权经营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重点开展投资后评价。对董事会建设规范的企业,授权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权利。
3.实施清单管理。
厘清出资人监管职责边界,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要求企业以任何形式事前上报审批、核准或备案。探索建立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企业禁止从事的领域和事项,凡未禁止的,企业可以自主决策。
4.实行章程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对企业章程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制定章程指引,“一企一策”完善公司章程,通过公司章程依法界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各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出资人依照公司章程向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章程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发表股东意见,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5.实行稽查制度。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适时设立稽查办公室。监督各项国资监管制度落实情况,汇总分析各类监督信息,分类处置和督办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七)组建国有企业监事会
对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依法依规向市属国有企业派驻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明确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以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八)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把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优化布局结构、推进资本流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要抓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原则上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重点向4个领域布局:一是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城市水、电、气、暖供应和公共交通、保障住房等行业。二是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能源基础产业和铁路、公路、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重大基础设施行业。三是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主要包括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装备制造等工业和高成长性服务业。四是战略性先导产业领域。主要包括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医疗、信息技术等行业。主要以市本级国有资本为核心,最大限度整合我市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推动国有资本跨级次、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整合,通过国有资本投入并引导社会资本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集聚;通过剥离、合并、划转、并购、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推动资源、资产、资本、资金高效整合利用;通过对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企业实施定向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发展能力;通过支持市、县两级企业国有资本重组,切实推动市本级与县(区)之间、企业之间国有资本的顺畅高效流转。通过推进重点领域资源、资产、资本、资金重组整合,努力打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类、政策类、产业和管理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濮阳市经济增长、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供重要支撑。到2020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成为国有企业一级公司主要组织形态。
(九)探索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授权经营的重要载体。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逐步形成“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体企业”三级国资监管体制。
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健全涉及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控机制,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模较大的市属企业应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
(十一)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
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董事会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十二)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三)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正确处理企业党委与“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关系,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机制。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五、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十四)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
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十五)加强纪检监察和巡察监督
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察工作,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巡察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
(十六)实时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公开国有企业整体运营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监管信息。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的规定依法公开年度财务、“三重一大”等经营信息。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打造“阳光国企”。
六、加强对县(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十七)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切实加强对县级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指导县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基本原则,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要加强对各县(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同时,建立与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并对县(区)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严肃责任追究
(十八)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
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十九)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是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