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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卷烟零售户“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皖江在线 发布时间:2017-03-20 10:43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市政府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议议办公室(简称市信用办)关于信用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马鞍山市卷烟零售户经营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卷烟零售市场监管,维护卷烟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环境,按照《关于印发近期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马信用办〔2016〕2号)文件精神,依据烟草专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工作;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红名单”、“黑名单”政策宣传、客观评价、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红名单”、“黑名单”的评价、发布及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严格监管、激励先进、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卷烟零售户“红名单”评选标准:   

(一)持有合法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连续三年未受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处。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店面整洁美观,物品摆放有序,有独立的卷烟经营场所、固定的经营人员、相适应的卷烟零售业务经营资金  

(三)积极配合和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明码标价,热心服务,给消费者提供放心消费品,消费者满意度高。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象: 

(一)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 

(二)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  

(三)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查获非法卷烟案值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的实施程序: 

(一)信息收集。“红黑名单”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专门负责采集卷烟零售户的相关信息,按照标准严格审核,认真填写《马鞍山市卷烟零售户“红黑名单”基础信息表》。 

(二)信息核实。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对拟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卷烟零售户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实填写《马鞍山市卷烟零售户“红黑名单”发布审批表》。 

(三)信息发布。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对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报送的“红黑名单”予以复核审批。经审核后,市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马鞍山市卷烟零售户“红名单”、“黑名单”目录,并在“信用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红黑名单”公布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自然解除。“红名单”零售户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红名单”资格;对发生失信行为、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象的零售户,列入“黑名单”管理,由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按程序报市烟草专卖局审批后,适时在“信用马鞍山”和市烟草专卖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 有效期内,零售户丧失经营主体资格的,自动从“红名单”、“黑名单”中解除。 

第九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象的零售户,不予参加优质现代卷烟零售终端评选。

第十条鼓励对应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象的行为进行举报。对经查实的案件举报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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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单位:河南省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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