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南乐县寺庄乡东寺庄村民委员会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B6764294-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王国显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923民初304号 |
立案时间: | 20170519 |
案号: | (2017)豫0923执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南乐县寺庄乡东寺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振英、韩秀暖、韩传达欠款52869.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1999年3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4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南乐县寺庄乡东寺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7年0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