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农〔2018〕49号
周口市农业局关于印发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诚信“红黑榜”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林)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局属有关单位:
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将《周口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诚信“红黑榜”名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6月29日
周口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质量诚信“红黑榜”名单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履行和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农产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红黑榜”名单管理制度,是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诚信“红黑榜”名单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红黑榜”名单是指把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为“红榜”或“黑榜”管理对象。
(一)“红榜”指履行主体责任意识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质量安全控制保障能力较强,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被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
(二)“黑榜”指履行主体责任意识弱、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不稳定、控制保障能力差,存在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红榜”对象确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周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要求,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
(二)生产的农产品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
(三)标准化建设项目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的;
(四)生产的农产品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的;
(五)连续三年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中均合格的;
(六)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健全规范。
第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象:
(一)按照《周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要求,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法添加、违规使用禁用物质的;
(三)产品中含有禁用物质,因企业不自律行为无法溯源,或虽能溯源无法查明原因的;
(四)一年内相关产品抽样检测结果两次以上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或立案查处两次以上的;
(六)因违法生产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因违法生产经营,被河南省农业厅、周口市农业局及有关部门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八)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九)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伪造证照、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的;
(十)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拒不召回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农产品的;
(十二)被上级监管部门督办,逾期整改未完成的;
(十三)其他违法生产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当年行政处罚次数累计达2次以上,或处罚金额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
(十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十五)不健全规范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
第五条 “红黑榜”名单确定程序:
(一)由市农业局牵头,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组织县级农业执法大队、质监股、种养股等相关单位人员成立工作组,每年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评价,拟定“红榜”和“黑榜”名单。
(二)市农业局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严重违规,可直接确定列入“黑榜”名单。
(三)对拟列入“红榜”名单的,应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四)对拟列入“黑榜”名单的,应向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书面通知,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市农业局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组织工作组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认定申诉不成立的,列入“黑榜”名单管理对象。
第六条 “红黑榜”名单公布:
“红黑榜”名单确定后,在《周口农网》予以公布。对列入“红榜”名单的企业,由市农业局制作统一格式的周口市农产品质量诚信“红榜”企业公示牌,在被评为对象所在地醒目位置予以悬挂公示。
第七条 “红黑榜”名单撤销管理:
(一)列入“红榜”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如有群众举报或主管部门提出“红榜”企业不再符合“红榜”要求的,由市农业局在30日内组织工作组进行核实,确定是否对其予以撤销。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纳入农产品质量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责令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整改进度、质量措施、安全状况,相应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经过认真整改,生产经营符合有关规定的,半年后可分别向县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工作组进行核实,确定是否对其予以撤销,并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局报备。
(三)撤销决定的公布:作出撤销决定后,市农业局在《周口农网》予以公布。对被撤销“红榜”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由市农业局将其所挂的“红榜”公示牌予以拆除。
第八条 “红黑榜”名单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对列入“红榜”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优先给予各类涉农扶持项目支持;凡被列入农产品质量诚信“黑名单”并在监管期限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安排扶持资金项目,不得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奖励评比,不得推荐参评名牌产品,建议取消质量安全为基础的称号和资格,三年内不得给予各类涉农扶持项目支持。
第九条 鼓励对应列入和已列入农产品质量诚信“黑名单”监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周口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被考评单位: 法 人 代 表:
被评为定等级: 考评牵头单位: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得分情况 |
一、生产环境(10分) | 1.企业周边无工业“三废”和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4分); 2.农业生产用水符合国家标准(3 分); 3.土壤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分)。 | |
二、投入品管理(15分) | 1.购买投入品须索证索票并保存2年(5分); 2.投入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5分); 3.投入品使用符合国家制定的使用规范(5分); | |
三、生产管理(18分) | 1.生产记录真实完整(5分); 2.销售记录真实完整(5分); 3.建立生产操作规程,按规程生产(3分); 4.产品销售具有产地证明(5分) 。 | |
四、自律检测(8分) | 1.按要求开展自律检测(3 分); 2.自检记录真实完整(3分); 3.自检报告合格率98%以上(2分)。 | |
五、人员培训与管理(6分) | 1.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定期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2 分); 2.有专门质量管理与检验人员(2分); 3.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分)。 | |
六、三品一标(8分) | 1.获得“三品一标”有效认证并严格按标识使用(5分); | |
七、行政监管(15分) | 1.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5 分); 2.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10分)。 | |
八、例行抽检与监督检查(10分) | 1.不接受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扣10分; 2.当年监督抽检不合格扣10分,一次例行抽检不合格扣5分。 | |
九、群众投诉与媒体监督(10分) | 1.无质量安全信访、投诉或经查证虚假无效的投诉(5分); 2.无因质量安全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5分)。 | |
分数(总分100分) | ||
需要说明的问题 | ||
一票否决项(有其中之一行为直接评定为诚信不合格企业) | 1.因农产品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当年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3.伪造证照、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的; 4.隐瞒不报或拒不召回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农产品的; 5.被上级监管部门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6.其他违法生产行为,一年内行政处罚次数累计达2次以上,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
填写说明:
1.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为诚信优秀企业、诚信基本合格企业、诚信不合格企业。量化评分在80 分以上的为A级,60至79分为B级, 59分及以下的为C级。
2.表中“得分情况”栏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填写,缺项的打“—”。需要详细记录的,请在“需要说明的问题”栏说明。实行“一票否决”,凡是符合“一票否决”栏目任意一项的,直接被评为定为信用不合格企业,记入“黑榜”名单。
周口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