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又提高了。11月4日,记者从市工伤保险管理处获悉,我市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全面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调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65元,二级伤残155元,三级伤残145元,四级伤残135元,五级伤残125元,六级伤残115元;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核定,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28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227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1707.6元。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医疗地不同,分为两个档次: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为24元/天/人。
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提醒,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对1级~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此次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0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