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办公室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2007年10月24日)第二十一条规定:省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接受异议申请后,应当对已发布的异议信息予以标注,并与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核对;异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即时更正;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申请应予受理:
(一) 企业认为发布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本企业的事实不符的;
(二)企业认为发布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定代表人个人隐私,损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企业认为发布的本企业信用信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企业认为发布的本企业警示信息已到期限的。
四、所需材料
(一)书面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信息的相关佐证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受理企业异议信息申请材料,承办人B进行复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异议申请材料,对已发布的异议信息予以标注,提出受理意见;承办人B对受理意见进行复核后交主管副主任审批。
(二)承办人A将经过主管副主任审批同意的企业异议申请交给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者进行核对审核。
(三)承办人A将异议信息核对审核结果,交主管副主任审核。
(四)主管副主任将审核意见交主任审批后,由承办人A将异议审核结果交给异议信息申请企业,并对异议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通知技术部门既时更正;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有关材料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hljiic.gov.cn )和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诚信龙江网(www.hijcredit.gov.cn)上长期公布。
异议处理结果在该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
八、受理时限
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综合规划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