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持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稳定,更好地为全市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含网格员)的工作报酬标准参照2016年1月1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00元)的170%(扣除个人缴纳保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487元)、160%(扣除个人缴纳保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327元)、150%(扣除个人缴纳保险,每人每月实发约2167元)执行。
二、工作要求
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市、区两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经费的到位和发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制定本地的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工作报酬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