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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用河南 发布时间:2016-07-12 10: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9日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落实《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各项任务目标的考核。其中市直相关部门是指与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的7个单位(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马店市水利局、驻马店市委农办、驻马店市商务局、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驻马店市公安局)。
第三条各县区考核指标包括优良天数、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以及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攻坚战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各县区优良天数完成情况15分、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目标完成情况40分、细颗粒物(PM2.5)浓度目标完成情况15分、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0分。
市直相关部门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
考核结果按评分值排名,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攻坚战考核实行日常督查、半月提醒、月度通报、季度考评、年底考核制度。
日常督查:对建设工地落实“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扬尘控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驻马店市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驻政办〔2016〕29号),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每个点扣所在县区财力50万元;属于相关市直部门责任的,每个点扣相关部门财力2万元。
半月提醒:每半月对各县区优良天数、PM10、PM2.5浓度均值进行研判,对当月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分解任务完成不过半的县区,由市环保部门对相关县区进行预警提醒。
月度通报:每月对各县区优良天数、PM10、PM2.5月均浓度进行排名。对排名后二位的县区,由市环保部门警示约谈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对连续2次排名后二位的县区,由市大气污染联席会议议议办公室约谈相关县区主要领导,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季度考评:每季度进行考评时,按月度分解任务,优良天数每减少1天,扣除“优良天数完成情况”单项分值1分;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每上升1微克,扣除“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目标完成情况”单项分值2分;细颗粒物(PM2.5)浓度每上升1微克,扣除“细颗粒物(PM2.5)浓度目标完成情况”单项分值1分。
按月度分解任务,优良天数每增加1天,对“优良天数完成情况”分值增加1分;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每下降1微克,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目标完成情况”分值增加2分;细颗粒物(PM2.5)浓度每下降1微克,对“细颗粒物(PM2.5)浓度目标完成情况”分值增加1分。
对月排名后二位,被警示约谈的县区,每约谈一次扣除“重点工作任务”单项分值3分;对连续2次排名后二位,主要领导被约谈的县区,扣除“重点工作任务”单项分值6分。
对省、市检查发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每个点扣除所在县区“重点工作任务”单项分值2分,扣完为止。涉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每个点扣除所在单位“重点工作任务”单项分值2分,扣完为止;对未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未完成的每项重点工作扣“重点工作任务”单项分值2分,扣完为止。
年底考核:2016年底,根据三、四季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奖惩措施:根据年底考核结果,对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县区和市直部门授予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县区(单位)荣誉称号,并进行奖励。县区第一名奖励100万元,第二名奖励80万元,第三名奖励50万元;市直部门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30万元。
攻坚战年底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相关负责同志不得提拔重用,一年内不得调离。暂停不合格县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对大气污染严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在攻坚战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九条本办法由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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