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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漯河市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信用河南 发布时间:2018-04-12 11:42

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漯河市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漯河市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建委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 4 月9 日


漯河市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和招投标领域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细则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从项目报建至各分部保修期内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 细则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上述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管理指导工作,并向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日常全面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反映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各方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和人员基本信息。

(一)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3.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4.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信息;

5.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二)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

2. 岗位(考核)证书、执业注册状况信息;

3.执业业绩信息;

4.继续教育信息;

5.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诚信经营,行为规范,受到本省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完成行政处罚程序后作出的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包括:受到本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处理或行政处罚等信息;本省其他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联合惩戒失信名单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条目详见附件。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程序建设委使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漯河市)》(简称:交易平台)对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负责录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到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优良信用信息采集。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录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通报信息;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信息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联合惩戒失信名单信息从信用中国(河南漯河)网上获得自动转入市级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申请信用信息录入应提供的印证资料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表彰或各类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表彰或各类通报;获得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省长质量奖、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等相关文件

(二)被列为联合惩戒失信名单的相关资料;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对在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群众举报、投诉等工作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交易平台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信用评价计分

十八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定期和实时动态评价。鼓励第三方机构控制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十九 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记分制。信用评价综合分由基本信用分、优良信用分和不良信用分组成,并按照基本信用分的40%、优良信用分的30%和不良信用分的30%的权重进行综合计算取得。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单位主体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初始分为80分。动态分按单位主体上年度在本填报的建筑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进行计算,以首次录入管理系统信息的时间为准。动态分最高的计2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取得,初始分和动态分之和按40%的权重计入信用评价综合分。

第二十 建筑市场主体优良行为信用分,以其首次录入管理系统信息的时间为准,以近三年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中获得的优良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累计加分最高的为10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并按30%的权重计入信用评价综合分。

第二十 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分,以其首次录入管理系统信息的时间为准,以近三年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中受到的不良信用信息为基础,起评分均为100分。对照《信用标准》进行扣分计算,并按30%的权重计入信用评价综合分。

二十三 建筑市场个人主体基本信用分仅包含初始分100分。优良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的取得同本办法中的第二十、二十条。

二十四 信用评价等级共分六个等级:AAAA为信用优秀企业、AAA为信用优良企业、AA为信用良好企业、A为信用企业、B为信用警示企业、D为黑名单企业。信用评价总体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AAA;得分在90-80分(含)之间为AAA;得分在80-70分(含)之间为AA;70-60分(含)之间为A;60分(不含)以下为B;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直接列为D级

信用信息发布

二十五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漯河市)》(简称:交易平台)是本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对外公开发布平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社会公开。

二十六 交易平台信用评价综合分由信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通过交易平台实时向社会公开

二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三) 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计分有效时限自网上公布之日起计算。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计分清零,信用管理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二十八 交易平台应加强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后,应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中国(河南漯河)网站。

信用信息应用

二十九 建筑市场活动各个环节中需使用信用信息的,应以本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和我市交易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为准。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工程保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本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和我市交易平台中的信用信息。对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B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列入D级(黑名单)企业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三十 鼓励建筑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交易和其他交易决策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依据。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中,根据信用标准,对良好信用或不良信用设置相应的奖惩条款,给予适当的奖惩性加减分,不得随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也不得利用信用信息为潜在投标人量身裁衣,不得使用超期的不良信用信息,不得影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常参加投标活动。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格条件中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或失信人名单的单位及个人设置相应的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第三十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管理

三十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公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十四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核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十五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企业注册地或信用信息采集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或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室,并依据核实结论作出信息的使用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使用决定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十六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和城乡委建管科举报。

三十七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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