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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来源:信用河南 发布时间:2018-08-30 10:30

某公司,本应2016企业年度报告,但是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对年报公示认知不够,没有及时参加企业年报,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超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依法将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其列入结果在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某公司因为经营的需要,急需一笔周转资金,于20178月份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提交贷款申请,当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收到某公司提交的贷款材料时,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该企业的基本信息时发现,该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一条信息银行就认定该企业属于不守信企业,因为按时参加年度报告是企业最基本的义务,如果企业连最基本的义务都不遵守,就更谈不上其他方面能做到守信,所以最终被限制银行贷款。由于这一笔资金没有及时到位,使该企业的经营变得非常困难,此时该企业才意识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真正涵义。为此某公司,立即到所在辖区的工商所进行咨询如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所的同志认真、耐心地给该企业的负责人讲解《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使企业明白不参加企业年度报告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严重后果。该企业负责人对工商所的同志说:“今后一定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经营者,不能再犯此类错误。”该公司于2017年8月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后,向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的规定将某公司从经营异常名录库中移出。

某公司重新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提交了贷款申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禹州支行通过认真、谨慎审核后给该企业发放了贷款,从而解决了该公司资金周转难的问题。公司经营状况得到了好转。

古人常说“人无信而不立”、“言必信,行必果”都是要求建立诚实守信的观念。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失信的企业、有污点记录的企业就将会寸步难行,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共管机制,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守信,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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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单位:河南省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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