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虞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53164806E
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木兰大道北99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亮 该公司经理
案情:申请人郝恒锐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豫142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郝恒锐购房违约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郝恒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决定将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鉴于此种情况,被执行人商丘市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全部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