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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自由受限 罚金履行必不可免

来源:鹤壁市中院 发布时间:2020-07-02 17:04

 赵某某曾任某局党组成员、工程师,因受贿罪被浚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经执行干警多方努力,向被执行人家属做大量工作,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服刑中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将赵某某名下的银行及微信存款共计47357元进行了冻结,并将其持有的15300股的股票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车辆和房产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赵某某正在服刑,股票处置周期长执行较难,执行干警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执行干警遂寻找其他途径执行案件,并联系到赵某某家人希望他们能够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多次对赵某某儿子做工作,从法律和人情层面告知其拒不履行判决的后果,并劝说:“你父亲因错误正在监狱积极的改造,你总不能希望你父亲出狱以后又顶着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生活吧?”。赵某某儿子听了执行干警的一席话,最终同意替父亲履行下余的5万余元,并通过银行转账将52641元打入浚县法院账户,执行干警随后将赵某某的股票予以解冻,并将赵某某的失信身份予以屏蔽,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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