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结构设置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管、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为了推进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第四条规定,沈阳市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上述社会信用体系四大重点领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
为了确保失信惩戒严格在法治轨道内开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沈阳市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由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组成。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该地方性法规编制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本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及时更新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