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调整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同步发布《河南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2025年)》(简称《指导目录》),正式将34项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街道)。
此次下放的34项行政处罚权涵盖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多个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
其中,在交通运输领域,包含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等13项具体情形的行政处罚权。
水利领域下放的行政处罚权聚焦农村供水和小型水库安全,包括在农村集中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移动、喷涂、覆盖、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以及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领域剑指非法占地建房和露天焚烧秸秆等突出问题,将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让这些“家门口的事”能在“家门口”得到快速处理。
消防救援领域的放权涵盖消防设施配置不达标、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与居住场所安全距离不足、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等15项具体情形,且明确“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使范围”,既保证了执法的灵活性,又让消防安全监管延伸到社区、村庄的每一个角落。
为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通知》明确了规范的承接程序:各地需从《指导目录》中选取事项编制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接事项清单,承接事项清单可由省辖市政府统一编制,也可经省辖市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政府编制,且必须充分征求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清单需报省政府备案。同时,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承接的行政处罚权,原执法部门不再在相应区域内行使,实现权责清晰、各司其职。
此外,《通知》指出,河南省政府按照积极稳妥、宜放则放、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指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各地、各部门可以向河南省司法厅提出《指导目录》调整建议,河南省司法厅统筹考虑执法需求、承接能力、运行实效、评估结果等因素,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向河南省政府提出调整建议,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地要定期组织评估承接事项清单落实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在《指导目录》内按承接事项清单编制程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