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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布时间:2026-01-07 10:32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1月4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行业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文化经营服务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承诺,是指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根据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经营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对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依据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科学合理判断其信用状况,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指导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行业信用信息。依申请对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与省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数据共享工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应用信用报告。支持行业协会及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省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自律,减少证明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应当制定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作出信用承诺的文化和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履行信用承诺情况实施监督。

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视情节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

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模型按照总分为950分进行评估计算,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 (优秀),B(良好)、C(较差)、D(差)四档。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适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发布。

第五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基于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不超过原抽查比例的20%;对于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信用评价为D级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倍以上,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或者B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推行信用承诺,提供便捷服务,给予优先办理;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推荐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进行优先推荐;

(四)利用“信用河南”网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平台,开展典型宣传和行业示范活动;

(五)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评优评奖或者展览推介活动;

(六)引导金融、商业等经营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七)在业务交流、岗位培训等活动中,给予额外名额;

(八)国家及省内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依法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严格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二)利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平台,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对政府部门组织的表彰评奖活动,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参评资格或者不予推荐;

(四)将失信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资金安排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六章  权利保障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价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作出评价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异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评价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相关信用信息,重新计算信用评价结果。如复核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异议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最多不超过两次。

在受理异议申请或者收到最后一次补充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应当完成复核工作并形成结论,并以书面方式将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在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佐证材料。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信用修复后,可以重新计算其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异议申请或者信用修复的申请记录,不作为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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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单位:河南省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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