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市政府下发《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等各个环节,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以加强对相关失信、失范行为的限制。
《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负面清单管理范围,明确将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的11种失信、失范行为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其中,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的失信、失范行为有7种,主要为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伪造、篡改相关文件合同,虚报、伪造相关指标,同一项目多头包装、重复申报,以及其他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等;同时为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将未履行纳税义务情节较重、涉税违法被处罚以及纳税信用等级低等3种情况,也列入了信用负面清单,并明确了具体的标准。
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外,《管理办法》还明确相关惩戒措施,要求区分不同责任主体,根据失信、失范行为情况轻重,分别取消申报主体1至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3年内不得作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依据等。
目前,丽水市财政局已建立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台账,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失信、失范行为,在认定后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相关信息。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将纳入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出具知悉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