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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多部门联动惩戒交通失信行为

来源:盐阜大众报 发布时间:2016-07-20 15:34

近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联合出台《盐城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失信联动监管惩戒实施 细则(试行)》,规定7月12日起,凡是持有我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旦有交通失信行为,将会受到多部门联动惩戒。市信用办负责同志表示,建立联 动惩戒制度,目的是提升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这一庞大群体的文明素质,“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细则》明 确,交通违法行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犯罪行为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自记分周期结束之日、道路交通事故自认定之日、其 他行为自依法确定之日,都要进行交通信用等级认定。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因同一行为被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照较高的交通信用失信等级进行认定; 存在多种交通失信行为的,则分别认定其交通信用失信等级。 

联动惩戒的具体措施有: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实行 交通信用审查制度,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时,应当将招录对 象交通信用情况纳入考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屋中介机构的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登记、年审时,对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被 列入“黑名单”的,自其严重交通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服 务、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管理驾驶人时,对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客货运营运资格证、教练员 资格证业务时,对具有较重及以上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申领教练员资格证、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客货运营运资格证的,不予 受理;商业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降低贷款额度、上浮贷款利率;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具 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适当上浮保险费率等。

《细则》还规定,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列为“感动盐城人物”、“道德模范”、“最美人物”等评选活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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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单位:河南省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建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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