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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老赖”名单更新 被予以信用惩戒

来源:中国山东网烟台频道 发布时间:2016-09-22 17:52

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曝光了开发区“老赖”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138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刘明

身份号码:3702241970****007X

立案时间: 2016-07-27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民三初字第17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刘明于2015年11月10日前返还李尚健欠款25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自2012年6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于2015年11月10日前支付给李尚健律师代理费9万元,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2628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970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刘壮

身份号码:3706281980****0014

立案时间: 2016-06-1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刘壮、孙丽丽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347616.02元及从2015年1月31日始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二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348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执行人刘壮、孙丽丽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2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孟繁平

身份号码:3706021987****4611

立案时间: 2016-01-05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一初字第25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繁平、被执行人孟庆波于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王东松2000万元及利息374.84万元(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被执行人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五被执行人继续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王东松支付利息)。五被执行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2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孟庆波

身份号码:3706026****6461

立案时间: 2016-01-05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一初字第25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烟台北洋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鼎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繁平、被执行人孟庆波于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王东松2000万元及利息374.84万元(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被执行人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五被执行人继续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王东松支付利息)。五被执行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068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史从伟

身份号码:3706281964****655X

立案时间: 2016-07-26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商初字第580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史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澳科牧业有限公司欠款78520元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143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878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荣爱丽

身份号码:3706301962****0086

立案时间: 2016-07-13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商初字第11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荣爱丽、于晓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20990.73元,罚息228.2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788元,合计938006.97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一点七五倍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970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孙丽丽

身份号码:3706281977****0741

立案时间: 2016-06-1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刘壮、孙丽丽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347616.02元及从2015年1月31日始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二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348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执行人刘壮、孙丽丽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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