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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说情、过问情况实行记录、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7-11-30 06:00

 

浙发改法规〔2017〕856号


各处室,委管委属各单位:

  《关于对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说情、过问情况实行记录、报告的规定》已经委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关于对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说情、过问情况

实行记录、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招投标监管工作机构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避免因说情、过问影响招投标监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监管人员应当恪守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规定,对任何人员非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进行说情、过问等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并告知相关纪律规定。

  第三条遇到下列情形,招投标活动监管人员应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及时向委机关纪委报告:

  (一)邀请其私下会见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的。

  (二)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向其转递材料或请托说情的。

  (三)为招投标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向其假借了解情况,行通风报信之实的。

  (四)对如实记录说情、过问招投标情况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影响依法行使招投标监管工作行为的。

  第四条委机关纪委根据报告所涉说情、过问人员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监管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有关人员干预、插手、过问招投标相关事项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给予处分。

  第六条委机关、委管、委局(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说情、过问的,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国家发改委法规司,省监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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