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成立许昌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李长红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赵维伟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其职责是负责对全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评价标准
根据参评企业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影响三大类、20项指标、42项具体指标内容,以100分为基准分,采取不达标准倒扣分并设奖励性指标作为加分项的打分形式,划分五个分数段来确定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和标识。具体评价标准细则和等级标识见附件2、附件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可逐年严格,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信息归集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由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部门负责归集,每季度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参评企业评价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年度进行汇总评价。具体信息分类归集情况见附件4。
四、评价程序
(一)确定强制参评企业名单。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许昌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许昌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20日前确定当年全市强制参评企业名单,并通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辖区具体情况确定本级强制参评企业名单。
鼓励所有企业参加环境行为信用评价。除强制参评企业以外,其他参评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确定,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名单报送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告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参评企业发放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通知,告知企业参加当年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以及企业参评的标准、办法等级标识和需要提供的参评资料。环保部门要及时收集企业当年的环境行为信用信息。
(三)企业自评。参评企业在下一年2月10日前在网上填报其上一年基本情况,并提供其相关参评资料。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上一年进行自评,自评情况于2月28日前报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
(四)初评。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照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标准,对参评企业进行初评。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将初评结果及相关印证材料于下一年3月31日前报送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审核。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30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打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行业协会、群众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参与评审。
(六)复审。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于5月31日前报市政府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评审情况进行认定。
(七)告知。6月30日前,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的评价结果通知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后15日内告知各参评企业。
(八)无论企业是否被列为强制参评名单,一经发现企业有下属行为之一的直接被列为“黑名单”: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5、因管理不善,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
6、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空转),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的。
7、不接受环保部门日常监督,暴力抗拒执法、无理由拒缴排污费、拒绝排污申报的。
8、被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生态环境局挂牌督办的。
9、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的。
10、擅自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政府五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禁止、限制区域内项目和禁止、限制名录内项目。
11、严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试运行且试运行期间严重超标排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12、违反危废处置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五、结果运用
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参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市金融办、银监局、人行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评价结果可做以下应用:
(一)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二)作为评先表彰的依据。
评为绿色和蓝色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企业参与各类评先表彰的意见。
评为黄色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同意其参与集体评先。
评为红色和黑色的企业,取消各类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在企业和法人代表参加其他先进、荣誉评选时,环保部门持否定意见。
(三)给予相应惩戒。
1、评为黄色等级的企业,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①将名单提供给许昌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按照《许昌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按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对待,对企业实施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②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等警示性措施。
2、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①将名单提供给许昌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按照《许昌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按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对待,对企业实施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②暂停申报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资格,建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支持,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③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
④对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同档次的上限执行;
⑤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直至整改到位。
3、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①将名单提供给许昌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按照《许昌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按企业“黑名单”进行对待,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对黑色等级企业联合惩戒措施;
②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③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④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
⑤立即停产整顿三个月,三个月内整改不到位者,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
(四)政策支持。
1、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①享受《许昌市诚信主体嘉许制度(试行)》中规定的对诚信主体的嘉许内容;
②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
③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予以优惠支持;
④优先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⑤推荐纳入政府采购合作伙伴名单;
⑥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环保先进、荣誉称号评选。
2、评为蓝色等级的企业,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①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
②建议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予以优惠支持;
③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六、信用修复
评价结果发布三个月后,企业可以就修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向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企业向环保部门提出修复申请,须附具以下有针对性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
(三)近3个月以来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和监测报告;
(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相关证明材料;
(五)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相关证明材料;
(六)实施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的材料;
(七)其他问题整改情况材料。
环保部门受理企业修复申请后,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核查意见。同意提升级别的,报市政府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复核结论及时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市金融办、银监局、人行等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告知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和企业。
七、信用降级
除黑色企业外,在环保信用信息公布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给予信用降级处理。
1、应急处置不力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2、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的;
3、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体事件的;
4、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5、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减排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
6、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立即降为黑色等级。
7、其他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的情形。
八、保障措施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在具体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按纪检规定要求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