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现住洛阳市吉利区某村。被执行人:芦某,女,汉族,河南省焦作某地人,现住洛阳市吉利区某小区。
二、基本案情
孙某诉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芦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孙某借款46900元。判决生效后,芦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孙某向吉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利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芦某,其均表明拒不还款,吉利法院依法将芦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之后,一向态度强硬、拒不还款的芦某主动找到了吉利法院要求主动履行。原来,芦某在外地经营一家网店,网店生意一直不错的她发现自己的芝麻信用分由800多降到了100多分,卖家信用也大幅降低,她不仅难以再通过支付宝平台融资,网店生意也一落千丈。芦某遂主动找到吉利法院执行局,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孙某达成和解协议,分两次还清了全部债务。
三、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信用惩戒措施。正是在信用惩戒的威慑下,本案被执行人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主动向人民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