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济源中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晓栋;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17年09月06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
2018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济源大道东方国际公馆的济源中梁宏耀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使用含有“中梁地产,综合实力30强,品牌价值30强,百强房企运营能力TOP10、成长性TOP10”等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的广告。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于当日指派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执法人员赵阳、张庆军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1、当事人2017年11月30日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梁济源府”发布题为“匠者?强者?王者?实力派!它来了!”的文章,含有“中梁地产 中国地产30强 2017年跻身综合实力30强、品牌价值30强、百强房企运营能力TOP10、成长性TOP10 2014年荣登百强位列中国房产百强企业第59位 2015年蝉联百强房企56位品牌价值位列华东三甲 2016年位列房企百强第49位成长性企业TOP10 2017年冲刺规模筑梦中原综合实力第29位品牌价值第28位”等内容,阅读量1053;2018年1月9日发布题为“什么?恭王府的显赫,竟是因为TA?”的文章,含有“综合实力30强 品牌价值30强 百强房企运营能力TOP10、成长性TOP10 2017年销售额高达758亿,列居全国房企第25位”等内容,阅读量496;2018年3月10日发布题为“济源千年风范,尽在纵横之间”的文章,含有“半小时休闲圈 中梁济源府择址于城东重要路网门户,半小时可抵达济源各地域及休闲景区 一小时都市圈”等内容,并附有中梁济源府与五龙口景区、小浪底景区等的示意图及中梁济源府与洛阳、焦作、郑州等的示意图,阅读量254。
2、当事人2017年11月与济源晨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报刊广告发布合同,并委托其在2017年12月29日《济源晨报》第16版发布含有“中梁地产集团 中国地产综合实力30强品牌价值30强 百强房企运营能力TOP10成长性TOP10 2017年1-11月份销售额高达672亿列居全国房企第25位”内容的广告、在2018年2月13日《济源晨报》第16版发布含有“中梁地产集团 中国地产综合实力30强”等内容的广告。
3、当事人在济源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两个户外大牌上发布含有“中梁地产集团 中国地产综合实力30强”等内容的广告。
4、当事人委托济源市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愚公路喜洋洋小区公交站候车亭、愚公路一中东门公交站候车亭发布3块含有“中梁地产集团 中国地产综合实力30强”等内容的公交站候车亭广告;在愚公路一中东门、沁园路市民之家各发布1块含有“中梁地产集团 中国地产综合实力30强”等内容的路段指示牌广告。
5、当事人展厅门口有“中梁地产 中国地产30强”内容的竖幅广告、展厅入口墙体上有“2014年荣登百强,位列中国房产百强企业第59位 2015年蝉联百强房企56位,品牌价值位列华东三甲 2016年位列房企百强第49位,成长性企业TOP10 2017年跻身综合实力30强,运营能力TOP10、成长性TOP10 2017年销售业绩758亿元,位居全国地产业绩排行榜第25位”等内容的广告牌、展厅内桌子上有 “中国地产综合实力30强”内容的广告牌、展厅内有“中梁地产,综合实力30强,品牌价值30强,百强房企运营能力TOP10、成长性TOP10,2015年跻身全国地产50强,2017年1-11月份销售额高达672亿,列居全国房企第25位”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彩页。
6、2018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展厅内有“中梁地产集团 中国地产综合实力30强”等内容的对联、福字及礼品纸袋,据工作人员讲,是送给来展厅看房的客户的。
当事人上述广告中的“2014年荣登百强,位列中国房产百强企业第59位”、“2015年蝉联百强房企56位,品牌价值位列华东三甲” 、“2016年位列房企百强第49位,成长性企业TOP10”出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和中国指数研究院的调查研究成果;“2017年综合实力第29位品牌价值第28位”、“2017年运营能力TOP10”、“中国地产综合实力30强”出自亿翰智库2017年8月的调查研究成果;“2017年成长性TOP10”出自中国房地产业协会2017年9月的调查研究成果;“2017年1-11月份销售额高达672亿 列居全国房企第25位”、“2017年销售业绩758亿元,位居全国地产业绩排行榜第25位”出自克而瑞的调查研究成果。当事人广告中的上述引证内容,均未表明出处。
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2014年荣登百强,位列中国房产百强企业第59位 2015年蝉联百强房企56位,品牌价值位列华东三甲 2016年位列房企百强第49位,成长性企业TOP10 2017年综合实力30强,品牌价值30强,运营能力TOP10,成长性TOP10”等引证内容,但未表明出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半小时休闲圈 中梁济源府择址于城东重要路网门户,半小时可抵达济源各地域及休闲景区 一小时都市圈”等内容,并附有中梁济源府与五龙口景区、小浪底景区等的示意图及中梁济源府与洛阳、焦作、郑州等的示意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对广告中的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以中梁济源府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应当择一从重处罚,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